盗窃罪未遂认定标准有几种

盗窃罪未遂认定有三种标准:
1.接触说:以接触被盗财物认定未遂,没考虑对法益侵害程度,用得少。

2.转移说:以财物转移出原场所认定未遂,忽略实际控制状态变化,有局限。

3.失控加控制说:财物所有者失去控制,行为人取得控制,构成未遂,兼顾双方权益,被广泛采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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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未遂认定有接触说、转移说和失控加控制说三种主要标准。其中,失控加控制说最具合理性,应被广泛采用;接触说和转移说存在明显不足,不宜作为主要认定标准。
1.接触说仅以行为人是否接触被盗财物来认定未遂,未考虑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,不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,目前较少采用。
2.转移说主张财物被转移出原来场所为未遂,忽略了财物实际控制状态的变化,不能全面衡量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,存在局限性。
3.失控加控制说综合考虑了被害人权益和行为人行为效果,以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,同时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作为认定盗窃罪未遂的标准,更为科学合理,被司法实践广泛应用。建议司法实践继续以失控加控制说为主要认定标准,准确打击盗窃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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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盗窃罪未遂认定主要有接触说、转移说、失控加控制说三种标准,其中失控加控制说因合理考虑被害人权益和行为人行为效果,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用。
法律解析:
接触说以行为人接触被盗财物为未遂认定标准,但未充分考量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,当前较少使用。转移说主张财物被转移出原场所即为未遂,却忽略了财物实际控制状态的变化,存在一定局限性。而失控加控制说,当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,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时,认定为盗窃罪未遂,综合考虑了被害人权益和行为人行为效果,更符合司法实践需求。若对盗窃罪未遂认定的具体情况还有疑问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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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接触说以行为人接触被盗财物作为认定盗窃罪未遂的标准,但它未充分衡量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,如今在实践中较少运用。比如一些情况下,仅接触财物可能并未对财物所有者权益造成实质侵害。
(2)转移说将财物被转移出原来场所认定为未遂,然而该标准忽略了财物实际控制状态的变化。例如财物虽被转移位置,但仍处于所有者可控制范围,这一标准就显示出其局限性。
(3)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当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,且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时,构成盗窃罪未遂。此标准既考虑了被害人权益,又兼顾了行为人行为效果,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。

提醒:盗窃罪未遂的认定较为复杂,不同标准适用场景不同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因案情各异解决方案有别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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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司法实践中,若要准确认定盗窃罪未遂,建议优先考虑失控加控制说。因为该标准既考虑到了被害人权益,即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,又关注了行为人行为效果,也就是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控制。
(二)对于接触说和转移说,由于其存在明显局限性,仅在特殊情况下,且能结合具体案件其他情况综合判断时,才可作为参考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此条虽未明确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,但表明犯罪未遂的普遍概念,而失控加控制说符合犯罪未遂中“未得逞”的本质特征,即行为人未完整实现犯罪目的,财物未真正完全被行为人有效控制,同时被害人失去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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