抵押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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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6-13
1.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: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清偿,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;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若均未登记,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2.同一财产设抵押权和质权: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
3.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: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抵押债务清偿顺序遵循一定规则。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,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,且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受偿,均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。同一财产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,拍卖、变卖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。
2.为保障自身权益,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或质权时应及时办理登记或交付手续,以明确优先顺序。同时,在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,需充分考虑新增建筑物的情况,合理评估风险。此外,债权人还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,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措施实现债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抵押债务清偿顺序因多种情形而异,包括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、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,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等情况。
法律解析: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,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定清偿顺序,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,且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受偿;若均未登记,按债权比例清偿。若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,拍卖、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,其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。了解这些抵押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,能让大家在涉及抵押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。如果大家在抵押债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,清偿顺序遵循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,若登记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,且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若均未登记,按债权比例清偿。这体现了登记的重要性,登记能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。
(2)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的,拍卖、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,明确了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规则。
(3)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,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,保障了相关方的合理权益。
提醒:
债权人进行抵押操作时应及时登记以保障优先受偿权。面对复杂的担保物权竞合或建设用地抵押问题,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,先查看抵押是否登记,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定清偿顺序;若登记顺序相同,就按债权比例清偿。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,若都未登记,同样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(二)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,拍卖、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
(三)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,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算抵押财产。实现抵押权时,虽要将新增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,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
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2.同一财产设抵押权和质权: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
3.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: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抵押债务清偿顺序遵循一定规则。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,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,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,且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受偿,均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。同一财产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,拍卖、变卖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。
2.为保障自身权益,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或质权时应及时办理登记或交付手续,以明确优先顺序。同时,在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,需充分考虑新增建筑物的情况,合理评估风险。此外,债权人还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,以便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措施实现债权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抵押债务清偿顺序因多种情形而异,包括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、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,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等情况。
法律解析: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,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定清偿顺序,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,且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受偿;若均未登记,按债权比例清偿。若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,拍卖、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,其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。了解这些抵押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,能让大家在涉及抵押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。如果大家在抵押债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,清偿顺序遵循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,若登记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,且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若均未登记,按债权比例清偿。这体现了登记的重要性,登记能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。
(2)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的,拍卖、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,明确了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规则。
(3)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,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,实现抵押权时虽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,保障了相关方的合理权益。
提醒:
债权人进行抵押操作时应及时登记以保障优先受偿权。面对复杂的担保物权竞合或建设用地抵押问题,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,先查看抵押是否登记,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定清偿顺序;若登记顺序相同,就按债权比例清偿。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,若都未登记,同样按债权比例清偿。
(二)同一财产既设抵押权又设质权,拍卖、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、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。
(三)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,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算抵押财产。实现抵押权时,虽要将新增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,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,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
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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